【IT商业新闻网讯】(记者 王小蒙)规范电子商务经营,明确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发展方向,央行出手很快。
6月22凌晨消息,央行昨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业内分析认为,《办法》对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影响很小,受影响更大的是发行多个商家通用的购物卡的发卡公司。通用购物卡的发行公司的财务流水很大,但全国运营需要的1亿元注册资本对他们而言不是个小数目,这可能会造成一些小的发卡公司在注册资本方面是个不小的挑战。
此前业内更担忧的是,许可证要求的条件会不会过高,甚至规定必须为国有企业,从而使得民营的第三方支付公司被排除在外。电子商务专家、正望咨询总裁吕伯望表示,办法规定的取得许可证的门槛并不高,主要的第三方支付公司都能满足要求,因此,这一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影响非常小。
《办法》中明确规定,未经央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支付公司须在明年9月1前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才能从事支付业务。对于取得许可证的条件,《办法》规定了有四条,简而言之为:为一家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从事支付业务2年以上;盈利2年以上;3年内没有违法犯罪而受到处罚。
在得到上述消息后,支付宝公司积极响应。本次公布的办法与之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内容基本一致,支付宝将积极按照规定申请许可证,并表示对获得牌照持乐观态度。支付宝一位新闻发言人认为,支付宝完全符合牌照申请的条件,比如连续盈利两年以上,更近三年没有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受到过处罚的记录;支付宝将积极的申请许可证。
不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快钱”能否获得牌照将打上问号。“快钱”前因为赌球案件被公安部通报批评,公安部称,在江苏苏州侦破的“乐天堂”开设赌场案中,抓获第三方支付平台“快钱”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梅某,经查,梅某与境外赌博集团勾结,协助境外赌博集团流转资金30余亿元,“快钱”公司从中获利1700余万。
虽然外界此前更关注的,还是第三方支付业务,但业内分析认为,《办法》影响更大的是没有引起外界足够注意的“预付卡”领域。
根据《办法》对“非金融支付服务”的定义,除了网络支付(含电话支付、手机支付等)外,还包括预付卡及银行卡收单。《办法》对预付卡的定义是,“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比如市面上流通的可以在多个商城、商店使用的通用购物卡即属于此类,而商城自己发行的购物卡不被包含在内,如卓越亚马逊、京东商城的购物卡,家乐福超市发行的“福”卡均不在监管范围内。
胡延平:网络金融业务受到制约 网络支付市场开始洗牌
针对“办法”明确规定的相关内容,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数据中心主任胡延平认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出台,意味着第三方支付尤其是网络支付市场开始清洗,刚露头的移动支付市场也被提前纳入监管体系,完全市场化意义上的网络金融萌芽由此破灭。
按照央行规定,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办法实施之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此外,央行规定,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对此,胡延平分析认为,只有支付宝等几家企业有望获得牌照,缺乏实力背景的多数企业未来一年将被迫出局。金融体制再次彰显主宰权力,牌照经济再次让业者知道金融是谁的,以及网络金融又是谁的。
胡延平表示,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2010年度有望超过一万亿人民币。其中网络支付的发展,既是互联网新经济的产物,是网络金融服务业的雏形,现代服务业更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被特殊阶段传统金融业不作为逼出来的历史产物。民营企业、民间投资在中国互联网、电子商务更需要但是又更脆弱的阶段,通过网络支付创新服务给整个市场带来了生机、活力、发展,如今却要遭遇清洗,未来必将边缘化、谢幕。完全市场化意义上的网络金融萌芽由此破灭。
监管与市场的“博弈”
市场分析人士认为,第三方支付确实是在银行的支付结算系统之外,在互联网兴起的大背景下,为客户提供了方便之门,但是考虑到安全、监管等问题,央行方面对其态度一直不是特别的明朗,对于大多数的该类公司而言,他们一直生存在“半阳光”的状态之下。
不过央行此前对于第三方支付的松绑已有示意,问题的关键似乎只在时间而已。
今年5月初,央行支付结算司司长欧阳卫民公开表示,第三方支付组织在整个支付系统里面起的作用就是拾遗补缺,利用其庞大的网络资源,形成沟通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一个桥梁。对于该项业务,欧阳卫民坦言,央行既没这个兴趣,也没这个能力来做这一块。
“按照国际上的金融原则,我们对第三方支付市场持开放的态度,只要有利于支付业的发展,有利于改善人民的生活,有利于促进民生,我们都是采取积极和支持的态度”,欧阳卫民强调。
据不完全统计,去年第三方支付总额大概在5000亿左右,这相对于银行系统1200万亿的结算总额,还是太小了,即使央行完全放开,对各商业银行的影响也是非常有限的。
此前市场有传闻称央行即将于今年8月上线的二套支付系统,是为了“遏制”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发展,欧阳卫民对此回应称,第三方支付组织做的只是一些零星的业务,而且是商业银行不太做的业务,二套支付系统的上线,对于市场上的第三方支付组织不会有太大影响。
对于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未来发展,欧阳卫民表示,目前有很多犯罪分子,利用第三方支付组织来进行网上赌博、贩毒等交易,希望第三方支付组织要加强对客户的审议,对客户的资信状况、业务范围做必要的了解和审核,只能为那些合法的客户提供支付便利。
据了解,截止去年底,阿里巴巴旗下的支付宝占据第三方支付市场份额的半壁江山,腾讯旗下的财付通占据25%的份额排名第二,银联旗下的ChinaPay以及快钱分列第三、四名。
附:央行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经2010年5月19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 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 《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更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更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第九条 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本办法所称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包括申请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支付业务,或客户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支付业务的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申请人的注册资本更低限额。
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 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请,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三)截至申请,连续盈利2年以上;
(四)更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本办法所称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
(八)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十一)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
(十二)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后按规定公告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二)主要出资人的名单、持股比例及其财务状况;
(三)拟申请的支付业务;
(四)申请人的营业场所;
(五)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各项申请,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依法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支付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起,有效期5年。支付机构拟于《支付业务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续展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准予续展的,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5年。